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大学
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
办法(试行)
随着国际化办学的推进,我校与国外高校合作的层次逐步提高,规模日益扩大,学校在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培养创新型复合人才方面取得很大进展。为规范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的认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学生交流学习高校必须在高校所属国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具有所属国认可的办学资质。
2.国家或学校公派并在教务处备案的境内外交流项目,可申请认定。
3.我校与国外合作项目内学生,境外修读课程可申请认定。
4.学生本人自行联系并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的境外短期交流项目,可申请认定。
以下情况不予认定:
1.未经学校批准,以自费留学等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者。
2.申请认定的课程学生修读时间少于3个月或未按境外高校的要求参加课程考核者。
二、认定组织
1.学生境外学习课程认定的管理与审核由教务处负责。
2.学生境外课程的具体认定工作由相关教学单位教学院长(主任)负责,在派出交流前,应对学生境外修读课程进行必要指导。
三、认定办法
1.学生所在学院根据交流生于境外高校修读课程的内容和性质,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2.名称、内容与授课时数和我校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直接予以认定。
3.在境外高校学习而我校培养方案没有开设的课程,其内容和专业有关的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和专业无关的可认定为非专业任选课。
4.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我校培养方案规定修完所有课程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课程认定后仍未完成的课程需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修读,也可申请免修(不超过5门),经任课教师及学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四、学分转换
境外学习的课程名称(内容和属性)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境外高校课程学分或学时高于我校,按我校课程学分认定。
2.境外高校课程学分和学时数均低于我校,学生应参加我校该课程的修读或申请免修,考试及格者即取得我校学分(按最高成绩计)。也可不参加我校考试,计入选修课学分。
五、成绩转换
境外高校学习的课程,一律转换成百分制记载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转换办法如下:
1.若境外学习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可直接予以认定,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若境外学习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记载,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段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 A
| B
| C
| D
| E
|
百分制成绩
| 90-100
| 89-80
| 79-70
| 69-60
| 0-59
|
3.若境外学习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记载,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若境外学习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记载,则分别转换为85、50分。
5.若有其它计分形式,由相关学院与教务处协商确定转换方法。
六、认定程序
1.学生填写《河南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申请单》,并附境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和课程简介,报所在学院。
2.相关学院汇总学生申请后,由主管教学院长组织课程转换。转换后,将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及境外高校成绩单复印件上报教务处,成绩单原件留学院存档。
3.教务处审核签字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转换后的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4.课程转换申请应于每学期前2周向所在学院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5.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第3周前完成课程转换,并将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
七、其他
1.专科学生交流学习课程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申请单
姓 名
|
| 所在学院
|
| 交流国家
|
| 交流高校
|
| 交流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交流课程
| 课程修读时间(年 月至 年 月)
| 性 质
| 学 时
| 学 分
| 成 绩
| 认定课程
| 学 分
| 成 绩
| 认定教师(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在学院意见
| 学院负责人签字: 学院签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 见
|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教务处签章: 年 月 日
|